【案情简介】钱某系个体户,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2004年1月,债权人孙某持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钱某4万余元的欠款。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钱某隐匿财产,称无力偿还债务。然钱某却于2005年4月自行向其邻居李某清偿了债务3.2万元。孙某得知此事后,对李某债权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以钱某“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钱某向李某的偿债行为。
【案情分析】本案中,钱某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其针对多个债权,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履行义务,客观上使李某的债权获得了完全清偿,而孙某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钱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但该种行为是否属法定的可撤销行为,在案件审理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本案债务人的行为应予撤销。
【律师解析】
行使撤销权有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虽可作出处罚,但如果不能撤销其任意履行行为,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仍会落空,判决的效力将因此而被虚化,并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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