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行为,具有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是否需要因此而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不过,由于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执行权,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申请法院执行,所以一旦此行为被诉,除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外,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要停止执行,因此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即使如此,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会停止执行: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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