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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因而它不同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后者虽然实际执行的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转化为司法决定,而不再是一种行政决定。这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的本质区别。
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是行政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对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行为,具有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是否需要因此而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除申请人外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为维护自己对该票据的权利,防止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表明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一旦有人申报,一张票据就有了至少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而是非讼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权利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上的权利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在这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如果持有该票据的人想要用此票据抵偿债务,债权人有权拒收。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停止支付和进行公示催告的规定 公示催告的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布告栏中,也可以在报纸中刊载,在广播、电视中播放。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晓以便及早申报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醒所有收到票据的人注意该票据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要接受该票据。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如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种类(是支票、汇票,还是本票)、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所谓理由和事实,主要是为什么要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是被盗,还是遗失或者灭失,申请人对票据有什么样的权利,票据是否被背书转让。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关于终结督促程序的规定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提出异议的,说明当事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为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如果申请人在督促程序终结后,仍要对被申请人主张债权,可以就该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关于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发布支付命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并没有接触被申请人,也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如何申请支付令的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这是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如果申请人虽然对债务人有债权,但也有债务,就不能申请支付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购销钢材的合同,甲如约履行债务后,乙不按期给付价款,这时甲对乙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如果甲要求乙支付货款前还没有发货,其对乙还有对待给付义务,就不能申请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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