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凡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都可以作为原告。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不能作为原告。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诉讼主体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直接进行处理,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就能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与此相反,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被管理、被支配的一方,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无法强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补偿,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救济。因此,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可以作为原告,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不能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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