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明确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组织,即法律、法规直接将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一类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将自己一定范围的行政职权授予其他组织。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自然应以被授权组织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被授权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仍应以被授权组织为被告,而不论其是否存在有责任能力的上级机关。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被授权组织。对于不规范的被授权组织,不能将它们当做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在授权与被授权之间必须符合授权的规则,被授权组织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被授权组织的地位本身就不能确定,故不能将其视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被授权组织。除上述两类被授权组织外,其他不规范的被授权组织或者将它们视为受委托组织或者将它们作为其他非行政主体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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