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的父亲去世后,其家人才知道他生前立有一份经公证的遗嘱。在遗嘱中,文某的父亲将全部遗产留给了文某的继母。文某认为父亲应当给自己从小瘫痪无劳动能力的姐姐留有一份遗产,这份公证遗书是错误的。文某能否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文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他姐姐的名义向公证机关申请复查,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文某父亲的公证遗嘱中并没有分配财产给文某的姐姐,是有误的。对于有错误的公证书,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文某发现该公证遗嘱有误,他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起复查,如果收到公证书已经超过1年,文某可以以其姐姐的名义提起复查。因为公证机关并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所以文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律师说法:对公证书提起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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