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就是原告。原告要具备以下条件:
1.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是作为原告的前提条件,没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不具备原告资格。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只是一种主观假定,即只要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认为受到侵犯就可以了。至于是否客观上受到了侵犯,这只能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之后才能确定。
2.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凡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作出的,对原告具有拘束力。作为原告,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如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都不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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