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的行政案件都可到人民法院诉讼?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有受案范围的限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叫诉讼主管范围,也叫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在什么范围内对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拥有受理、审判的权力。简单地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哪些人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案件中当原告,到人民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告官案件中有以下四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的复议裁决,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因不服有关行政机关是否授予某种权利或者责令承担某项义务的人。
(3)被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服的人。
(4)因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使自己受到侵害,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的人,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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