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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行政诉讼流程 >> 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

日期:2013-07-02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一些当事人来说,行政诉讼的被告似乎有些抽象,没有民事诉讼中被告是具体的自然人,或者与原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那样明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往往与原告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职能及其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也不熟悉,打行政官司时就弄不清到底该告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原告可以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被告:

(1)直接起诉的案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直接起诉,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申请复议,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都可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起诉的;三是行政机关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的。

(2)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个体经营户谢某被某市地税局某分局罚款1000元,谢某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如果罚款被市地税局改为800元,谢某仍不服起诉,则应以市地税局作为被告。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只是再次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因而仍应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以上面的例子来说,谢某被罚款1000元,不服申请复议,如果市地税局维持原决定。如果谢某还不服起诉,应以市地税局某分局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根据司法解释,该复议机关可以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也要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比如,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新闻出版局对图书音像发行市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蓝色音像发行公司作出收缴非法盗版光盘、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蓝色音像发行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该行为的审查就涉及与此相关的两个机关,所以要以这两个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例如,物价检查所是事业单位,但《价格管理条例》赋予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所为物价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物价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管理行为案件的职权。因此,经营户不服物价检查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以物价检查所作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形包括:一是撤销后职权转移,即在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原来所行使的职权转移给了其他行政机关;二是行政职权合并,即该机关并人其他原有的行政机关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机关;三是行政职权分立,即该机关由一个主体分立成几个主体,分别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时间可能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原告尚未提起诉讼之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前。无论属于哪种情形,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因行政机关被撤销而无人负责的情况,法律规定都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依法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将其行政管理事务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办理,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机关为名义从事活动,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该活动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对受委托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要以委托机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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