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又称复议前置。在此情况下,个人、组织在法定复议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者在复议期间,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等复议决定作出后才能起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的情况主要有:
(1)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一级复议前置的规定。一般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一级复议前置原则。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 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二级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没有穷尽行政补救的手段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同时运作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选择哪种救济途径,只能依据有关规定,有选择、有秩序地进行,而不能同时使用这两种制度。从理论上说,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是独立的程序,在进行中不能相互干涉,否则不利于发挥各自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如果未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复议机关明确表示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实行复议前置,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使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有利于行政职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另一方面,由于许多行政争议都涉及一定的专业知识,如果这些争议先由熟悉相关业务的行政机关来处理,有利于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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