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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行政诉讼流程 >> 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基本程序法律解析

日期:2013-06-20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打行政官司,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行政诉讼程序有三个特征:一是只有行政相对方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则不行。也就是说,只能“民”告“官”,“官”不能告“民”,被告亦不得反诉。二是由于国家公权不得处分,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所以行政诉讼程序不适用调解。三是行政复议程序前置是行政诉讼基本程序之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原告未申请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大的框架上差异不是很大,庭审的过程、步骤与民事案件的也比较类似。

1.起诉和受理

打行政官司起诉要求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符合管辖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要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①组成合议庭。

②通知被告应诉和送达诉讼文书。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给被诉行政机关。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的副本发送给原告。

③审查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和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理由,确定案件的焦点。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或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决定是否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

④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2)开庭审理程序

①开庭前的有关事项: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布开庭公告。

②庭审预备:审查出庭情况;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和工作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③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双方当事人陈述。随后,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或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此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交换询问证人,宣读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然后由双方进行质证。接着由法庭或双方当事人出示书证、物证和当庭播放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④法庭辩论:其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双方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或决定延期审理,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⑤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结束后休庭,由合议庭进行合议。除当庭宣判外,可以择期宣判。宣告判决时,应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人民法院。

3.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特别规定外,均适用一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二审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诉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为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4.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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