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甲某为小学在校学生,某日在学校附近被案外人殴打,第三人刘某用手机录像并阻止他人劝架,后原告刘甲某报警。因案发时第三人刘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告公安蓟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拘留不执行的行政处罚。原告刘甲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第三人刘某加重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外人殴打原告时,第三人刘某用手机录像并阻止他人劝架,案发时第三人刘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告公安蓟州分局在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刘甲某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第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为有力敦促第三人刘某父母履行教育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模式,向第三人刘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并会同区妇联、区教育局对第三人刘某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请原告刘甲某的监护人到场参与,最终原告息诉服判,未提出上诉。八个月后,承办法官会同区教育局同志再次来到第三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家庭教育回访,了解第三人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向第三人的母亲再次强调了家庭教育令的作用及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性。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发出《家庭教育令》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从立法层面赋予了司法机关对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第三人刘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严重缺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进而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发出《家庭教育令》后,会同区妇联、区教育局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及家庭教育回访,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导和监督,共筑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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