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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在行政处罚领域如何适用?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通报批评”成为独立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部门不能再随意通过“红头文件”设置对行政相对人的通报批评;实施通报批评,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对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方面逾期不改正情况出现的成因十分复杂,恶意对抗执法拒不改正的情况十分少见;另一方面拒不改正往往伴生不缴纳罚款等情况,本来实现执法闭环的难度就比较大,执法者更没有动力处置新的违法行为;再者就是现实中因拒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案例十分罕见,这也使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环境下各级执法机关没有很大的驱动力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展开巷战。
如何在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中一并解决赔偿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赋予原告在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中一并解决行政赔偿问题的权利,但从行政诉讼的立法本意、体系设置考虑,该条款的适用仍需符合相关条件。原告应当明确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并对其主张的损失赔偿积极进行全面举证,以便于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赔偿的法定要件、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进而确定原告有无损失以及确认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清单指引(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起诉状根据立案登记制,行政起诉采取书面主义,即起诉人除确实存在困难外,必须递交行政起诉状,且起诉状必须具备法定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能初步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起诉条件。
请求确认一系列征地行为违法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行政诉讼中,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主要是指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只有明确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可能正确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针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裁判。征地行为包括征地批准行为和征地实施行为,征地实施行为又包括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补偿协议以及限期搬迁、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搬迁等一系列行政行为。
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同时,为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的情况,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举证,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
原告在何种情况下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即:1.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2.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3.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4.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行政诉讼必须具备哪些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时,原告人必须在起诉书中具体列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内容,以及提出这些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其中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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