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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马某某、田某某等人聚餐后,乘车返回途中,田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路上停着的于某的电动四轮车发生剐蹭。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互殴,致马某某、于某、于某之子于某某受伤 ,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宝坻分局)口东派出所接于某报警后,出警处置。经调查取证,确认于某与马某某等人相互殴打的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给予于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公安宝坻分局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宝坻分局对于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由宝坻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安宝坻分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庭审前,公安宝坻分局副局长认真听取分局工作人员汇报。庭审中,副局长认真听取了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意见,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质证、辩论意见,详细阐述、充分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做到了“出庭且出声”。

【典型意义】

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需要行政机关有力支持,也需要各级法院强力推进。在本案中,宝坻法院“一把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带动了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在凡是公安宝坻分局作为被告的案件,该局负责人均出庭应诉,且在庭审中进行实质性答辩,并积极发表意见,有利于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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