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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判决

日期:2012-08-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再审裁判既可以采用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由于再审裁判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我们一并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再审判决和再审裁定进行分析。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些情形主要有: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第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第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第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2)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如果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撤销原生效裁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哪一种程序审理,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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