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有哪些权利?
(1)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要求进行答辩和反驳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经复议机关允许,查阅案卷的权利 。
(4)强制执行权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
(5)其他,如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权、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权等。
★被申请人有哪些义务?
1.举证义务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有关规定,负有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出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2.不得白行收集证据的义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执行复议决定的义务
生效的复议决定,不仅对申请人有约束力,对被申请人同样具有约束力。对此,《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34条作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复议决定的及时执行。 4.其他 如接受复议机关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维护复议秩序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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