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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与“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何区别

日期:2013-06-22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负责行政复议 工作的机构。它既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也不是一个专职的机构,而是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具体行使复议权而在其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

★《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与“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何区别?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可见,“可以申请复议”是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其近亲属或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死亡人、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该近亲属、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是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配偶等)代理其申请复议。该法定代理人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复议,故不是复议申请人,而是复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被代理人才是复议申请人。两者是不同的,应正确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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