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很花费时间,但一审阶段并不是无限期的,法律对于一审程序规定了严格的审理期限,这样的规定不仅可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遏制诉讼拖延。我们可以对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的和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的一审民事案件分别加以阐述: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表明,当进行普通程序审理时,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此时限仍不够,还需再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民诉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一期限是不变的,不得延长。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相对于简易程序来说较长,而且可以延长。
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7日内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实际生活中,为什么很多情况下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拖的时间远远超过了6个月,尤其是一些大标的、疑难复杂的案件?这是因为,除必要的延长之外,还有一些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第一,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第二,出现管辖权异议之后的争议时间;第三,诉讼中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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