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复议实践,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形主要是指:
(1)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复议申请条件,或者说没有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条件,而复议机关拒绝受理。
(2)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复议申请条件,但复议机关超过审查复议申请期限尚未作出受理决定。
(3)复议机关故意设置障碍而使申请人超过复议申请期限。
(4)因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而耽误申请人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5)因复议机关发生意外情况而耽误申请人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上述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情形,上级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只有在责令无效或者是上级行政机关认为由复议机关审理不合适,有可能影响复议活动公正性的情况下,才采取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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