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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情形钱某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其针对多个债权,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履行义务,客观上使李某的债权获得了完全清偿,而孙某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钱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但该种行为是否属法定的可撤销行为,在案件审理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本案债务人的行为应予撤销。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辅助责任,债权人如何维权原告与被告订立了搬家合同以后,被告应当负有及时安全地将原告的家具等物搬运至目的地的义务,而原告负有支付搬家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相邻权纠纷案债务执行后当事人再次侵权如何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范围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为限。生效法律文书同时确定被执行人履行行为义务和给付损害赔偿等金钱义务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得重复执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所实施的妨害行为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禁止的行为在性质上不相一致或者申请执行人针对妨害行为主张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其他请求的,执行法院不予继续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另行提起诉讼。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因而它不同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后者虽然实际执行的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转化为司法决定,而不再是一种行政决定。这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的本质区别。
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是行政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对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适用决定。
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再审判决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些情形主要有: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第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第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第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时,必然会涉及一审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从一审判决的内容看,它可能是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第二审人民法院需要改变一审判决内容时,就必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新予以确认,因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改变一审判决时,应当在对一审判决作出判决时,一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初次作出的判定,当事人对其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行政诉讼判决的性质,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其中,前四种判决形式为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后两种判决形式为《行诉法解释》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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