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促进复议机关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防止复议工作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
(2)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3)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的条件。
(4)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
(5)审查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经过审查,复议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裁决期限是五日,白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丁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算。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