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内部奖励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问:本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本单位对另一名工作人员的奖励决定存在不公,请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该奖励决定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最终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所以您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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