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 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12项。 4.对合法证照不予签发或不予答复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修理器具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拒绝履行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1)伤残抚恤金。
(2)遗属抚恤金。
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7.违法摊派、多收费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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