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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单独方式

日期:2013-08-04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单独方式是指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行政赔偿,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并无具体请求。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争议为前提,具体适用以下情形:

(1)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对行政行为违法性已无争议,但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2)行政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但复议机关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裁决。

(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终审裁决,赔偿请求人不得起诉,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不服的。

(4)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的判决确认为违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如果赔偿请求人不具体明确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就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赔偿争议。可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有利赔偿的明朗化、特定化,可以使大量行政赔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之中,从而减少诉讼,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使赔偿请求人尽快得到赔偿,使损失早日得到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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