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时间要件怎样判断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07年5月26日与第三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 ×楼盘第2栋一座11层11A号房,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递交《对× ×楼盘虚假广告、非法销售的投诉信》,投诉第三人在销售× ×楼盘时挂出广告条幅称“一房变三房、两房变四房、三房变五房" 属于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构成非法销,要求被告对第三人的广告、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于2008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于2008年7月2日进行立案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在其调查处理过程中被告陆续收到其他群众内容基本相同的投诉,遂于2008年9月 30日决定延长30日调查时间。原告遂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被告是宝安区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被告依法主管宝安区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有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的行政职责,对就本行政区域内广告行为进行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系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案件分析〗
关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要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从法理上来说,就是要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应当履行而未履行
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 2 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操作指南〗
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本案原告有权利起诉被告,但是能否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还需要结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规定,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宽限期,所以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违法,不属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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