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五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经营自主权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调配和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在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承包经营单位,都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的相应的经营自主权非法进行干预,都构成对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侵犯,有关当事人即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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