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政官司须符合哪些起诉条件?
作者:禹州法院 韩志华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在起诉时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法院受理。
行政官司在起诉时的一般条件是: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行政官司的原告还要符合起诉的时间条件,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这个期限,法院有权拒绝受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果因为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复议机关超过期限没有作出决定的,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有的时候,行政诉讼法认可的单行法律也可能规定起诉期限,如果另有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单行法律规定的时间提起诉讼。
说到这里,您需要了解一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的两个途径。原则上,二者并不发生冲突,当事人若不服行政行为,有权自由选择这两个途径的任一个,并且选择行政复议后,若对行政复议不服仍可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情况是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会丧失起诉的权利,不过这是极个别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前,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在最后一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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