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特殊规定有:
(1)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后予以改变的,向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拘留、收容遣返等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所在地、原告居住地、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凶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引起纠纷起诉的行政诉讼,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以国家专利局、海关、国务院各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应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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