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起诉将无效,当事人也将因起诉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人民法院对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可以拒绝受理。《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一般期限。该条适用于需经复议行政案件。只要法律未作特殊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案件都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即丧失诉权。
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行使民主权利先选择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一方当事人就失去了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i出决定,超过规定期限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应视为复议机关同意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规定。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请人不起诉的,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法律也有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这是因为,诉讼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对之加以否定或者限制。
单行法律中有关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在5日内起诉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在15日内起诉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
(3)在30日内起诉的,如《海关法》。
(4)在3个月内起诉的,如《专利法》。
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尽一致,究竟应当根据哪一个法律或法规确定起诉期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曾经规定:“行政机关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的,起诉期限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别计算。人民法院对未超过起诉期限部分的起诉予以受理;对已超过期限部分的起诉不予受理”。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中,只有一项处理内容,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不一致,当事人起诉时,只要未超过其中最长的起诉期限,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取代,而后者没有对此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前者确定的规则仍然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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