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释义】 本条是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实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权限。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层级最高的税务机关,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当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为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利于保证国务院对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有利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对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来说,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必须认真严肃地履行这一职责。目前,国务院设置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有关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并提出相关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制定税收征管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对征管方面的有关业务问题和一般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并负责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等。
第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目前,我国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省以下税务机关都分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系统,分别负责对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应当明确,由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之间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所以应当由国务院来规定,地方政府不能自行确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征收管理。基于这种实际需要,本条第一款确立了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管理的体制。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地方税务局是地方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其所属的各级地方税务局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对各级地方税务局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也负有同样重要的领导责任。各地的国家税务局与地方各级政府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但是各地国家税务局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也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做一些协调工作,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任意干预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下指标、压任务,征收“过头税”或任意减免税。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严格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征收税款,是为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有责任予以支持和协助。比如,为了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理,税务机关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工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又如,为加强对税源的管理控制,税务机关依法查询有关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形成紧密配合、积极支持、大力协助的良好关系,可以为税务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效进行。
第五,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就是依法执行职务,对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方面有责任予以支持、配合或协助,另一方面不得进行阻挠。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来讲,偷税、抗税、骗取退税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采取各种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等行为,都属于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来看,不依法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的,强令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或延缓征收税款等行为,也属于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应坚决予以禁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释义】 本条是对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定。
现代社会正在进入信息时代,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迅速的普及,传统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式不断发生重大变革。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电子商务从广义讲,是指应用电子及信息技术而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从狭义来讲,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设施来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一种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消除了传统商务活动所受到的地理障碍和时间局限,大大简化了商务业务手续,使复杂的商业交易活动变为简单的电子数据交换过程,因而大大加速了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既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又能为消费者增加更多的消费选择,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利益。正是由于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社会对电子商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在通讯、邮电、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保险、进出口贸易等领域,都有广阔的应用前景。电子商务也正在引发传统的企业管理和政府管理思想和模式的深刻变革。面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巨大挑战,为适应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国家也在有计划地积极地推进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如自90年代以来,国家相继推出了“金桥”、“金卡”、“金关”等一系列信息管理现代化建设工程,为应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手段进行政府管理打下基础。税收征收管理现代化建设,是国家信息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经济活动信息化的发展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战略措施,必须要予以积极而稳步的推进和加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会有计划、有步骤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包括统一开发征管软件,推广征管软件的应用,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建立税收电子化网络。通过互联网、局域网,各种信息可以瞬间被成千上万的人共享,所以,实行税收电子网络化管理,涉及到税务机关与财政、工商、海关、银行等众多部门在信息使用上的协调,必须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有关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是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信息主要应来自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了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取得征收税款所需的真实、完整的信息,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这一规定有以下含义:一是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何时何地提供信息,以及应提供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三是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四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信息。五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有责任或者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的信息范围,只限于是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与此无关的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可以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释义】 本条是对税收宣传服务的规定。
法律制定通过后,关键在于实施,法律宣传工作做得如何与法律能否顺利实施有紧密联系,加强法律的宣传,可以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守法意识,有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是我国税收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对经济生活有重要影响,几乎与每个人都有密切关系。税收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以规范税收活动为内容的法律,目前主要有三部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以规范税收活动为内容的行政法规,目前我国税收实体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采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目前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和个人对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了解较少,纳税知识也很缺乏,这不利于税法的执行,使纳税人的自我权益保护也受到影响。为推进税法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应担负起以下三个法定职责:第一,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增多、理解加深,既可以促使他们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有利于加强对税务机关执法的监督。第二,普及纳税知识。纳税知识包括税收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税务机关如果在社会上广泛普及纳税知识,使人们了解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征收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用来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人们了解自己纳税的基本要求,将会有利于提高人们纳税的自觉性,便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第三,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由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多,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仅靠宣传,纳税人也不一定能够充分了解、准确把握。为确保纳税人准确及时了解税法信息,还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种纳税咨询服务实质上是为税收征收管理服务的,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应当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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