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退休职工集资款,由省国资委委托贷款给某集团,再由某集团以委贷形式给破产企业的持股公司。由破产案件管理人承诺:从破产清算中优先偿还。站在集团角度,从法律上看:(1)集资款优先偿还顺序有无依据?(2)破产案件管理人承诺法律手续如何完善?
公司律师解析: (1)破产企业职工的集资款不属优先偿还顺序中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顺序是:拖欠企业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保险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清算费用;应缴纳的税收;有法定担保登记的债权。其余则均为一般破产债权,而广大职工集资款,即属于一般破产债权。
(2)破产案件管理人自行承诺优先偿还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的行为应属于无效,既因无法律依据,亦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确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无权自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偿还给个别债权人,也不能因此使得广大职工的权益因违反法律而受到优惠待遇。如同事实中介绍的,可以通过政府垫付或者政府委贷的方式,将款项发放给破产企业控股公司,尔后由破产管理人先行清偿给广大破产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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