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
1.当控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法院应判令控股股东对公司拖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特贸有限公司诉苏山良公司清算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控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双方的举证能力、证明距离等因素,采取举证责任部分倒置的原则,推定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据以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从而判令控股股东对公司拖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 :(2008)思民初字第615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具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其不能履行清算义务的,不承担清算责任——麦克赛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余靖蓉等公司清算赔偿案
本案要旨:原本具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没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并非出于过错“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是由于客观上已不具备清算能力、不能进行清算,因此不应承担清算责任。
案号 :(2009)一中民终字第77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3.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王波与广东省深圳市建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清算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在于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由于公司股东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不再进行有限责任的保护,应由其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认定无法清算的问题上应倾向保护合法债权人,在公司人去楼空、股东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无法清算,而不宜让债权人承担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具体举证责任。
案号: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9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20期
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损害担保人追偿权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武汉北新我的家居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因逾期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负有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若股东怠于履行其法定清算义务,致使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无法实现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2008)汉民二初字第4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4期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谭升明等四被告股东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股东应在处分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4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
专家观点
1.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
(1)承担责任的对象。此时公司已经解散,本来清算义务人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向清算义务人主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但清算义务人却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而且正是因为清算义务人的这种不作为才使公司的财产不当减少,即清算义务人也同时存在怠于主张的情形;如果仍判令清算义务人仅向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因为赔偿的财产还可能因清算义务人的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而再次减少,对债权人不利;清算义务人本来即存在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即使判令其向公司赔偿损失,清算义务人也不可能将该财产向债权人清偿,所以,根据这一侵权行为的现状,我们认为还是应当判令清算义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较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符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2)承担责任的方式。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公司财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还是以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妥当。
(3)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清算义务人此种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严格掌握,不能简单地确定为债权人未实现债权的全部,而应当限于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损失部分。因为清算义务人所应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即首先是恢复公司的责任财产,其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实质可以认为是对公司清偿债务的债务转移过程。在侵权行为的构成方面,清算义务人的该种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公司,是直接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失,由于原企业法人的财产损失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可能不能实现。而且从《合同法》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规定来看,代位权的行使不仅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还要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为限。
(摘自《公司诉讼原理与实务》,褚红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出版)
2.有限责任公司非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免除抗辩的处理
践中有非控股股东提出,公司运营和账册等资料被控制股东所掌控,其不履行清算义务实属无奈,就债权人追究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的主张,提出免责的抗辩。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控股股东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客观上不能履行清算义务,故对公司解散后未清算不具有过错,不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关于清算责任的担当主体,《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未作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区分,故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一样,均负有法定清算义务,均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并未区分控股或非控股,故非控股股东亦负有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如果非控股股东确实存在无法召集其他股东组织清算的客观障碍,其完全可通过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来完成清算事务。所以,非控股股东仅以其处于非控股地位为由提出抗辩请求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非控股股东清算义务的不予免除与该股东是否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后果是两个不同问题。非控股股东实体责任承担与否,需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由法院审查后认定。审判实践中需注意,并非只要股东存在怠于清算行为,就当然承担赔偿责任后果。我们认为,应当注意审查股东消极行为与无法清算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证明方式上,股东提出请求免责抗辩的,则需先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公司财产、账册灭失是意外事件或控制股东所造成,不可归咎于其,才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则其不承担责任。
(摘自《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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