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应查明合作期间的项目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等事实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公司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但其与信用信息公示网上公示信息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最初与各方约定不一致,部分股东主张公司并未设立要求退还投资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
在《陕西省府谷县前石畔农工商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86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如果认定三方约定的公司已经成立,则此时地电公司作为股东以解除合作为由要求返还投资款,本案应查明在合作过程中公司为案涉项目所支出的成本、所形成的资产如设备、土地等,以及所产生债权债务等情况,以确定地电公司是否能得到以及得到多少投资款,即可作出裁判。并且,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如果认定公司未成立,从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看,地电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地电公司、前石畔公司及华秦公司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陕西府谷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华秦公司在一审中也述称公司未设立,应对项目投资进行清理,故此时也需要查明合作期间的项目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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