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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
股东诉请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穷尽其他解决途径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应当实质审查公司是否陷入持续性僵局。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于公司利润分配上的争议,当事人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及转让股权解决。
公司解散未成立清算组情形下股东代表诉讼的几个问题在公司已经解散但清算组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已经无法正常行使职权,股东失去了向其提出请求的基础。而清算组尚未成立的状况,又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存在”请求对象的表象。因此,有的观点认为,清算组未成立构成“不存在清算组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情形,股东可以据此获得前置程序豁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公司解散系公司经营重大事项,涉及众多因素,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纠纷处理应持审慎态度。对于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却怠于清算,债权人应如何维权?公司欠债不还,追讨过程中又被吊销执照?股东集体“沉默”放任不管?莫慌,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此提醒股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放任不管只会造成自身有限责任被突破。
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是否需要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在认缴资本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若无法定情形出现则不会剥夺股权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不得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能否以公司营业期限届满申请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清算机关以终止公司法律人格为目的而依法进行的具有确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虽然根据万某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是双方当事人认可该公司治理机构及治理状态均属正常,公司内部对是否延长经营期限、是否解散并未形成决议。
公司司法解散判定的实质要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有权请求解散公司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不及于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即在上述情形下瑕疵出资股东亦有权依法请求解散公司。最高法院作出上述结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此,可在阅读本文过程中,结合裁判文书内容以及“重点法条”仔细体会。
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丧失是公司解散的实质条件公司解散的核心要件是公司形成僵局,即股东间形成截然对立的僵持状况,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失灵,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丧失。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需穷尽内部救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提起解散诉讼之前,需请求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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