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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经注销但仍在经营时股东是否有权主张分红

日期:2021-04-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要旨:公司注销后,如仍有未分配的财产,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取得未分配的公司财产。因案涉公司注销后仍存在经营事实,仍持续产生相应的收益,故相关股东主张该期间的股东分红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吴俊柏、卓志兴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5107号】

争议焦点:公司虽经注销但仍在经营时股东是否有权主张分红?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关于吴俊柏应否返还卓志兴分红款及应返还的数额的问题。第一,公司注销后,如仍有未分配的财产,股东有权提起诉讼取得未分配的公司财产。本案中,亿豪公司于2008年10月注销后仍存在经营事实,且其下属16家医院的股份并未处理,仍持续产生相应的收益。2009年1月至10月期间,吴俊柏实际控制亿豪公司注销后的经营实体和财务款项,并控制、占有卓志兴在该期间应得的股东分红款,对此,其并无异议。卓志兴据此向吴俊柏主张该期间的股东分红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卓志兴主张的分红款数额23014462.88元,有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该报告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原审法院采信该报告并无不妥。吴俊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卓志兴已经支付分红款或其已将有关款项作出移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应返还的分红款数额问题,吴俊柏与卓志兴同为亿豪公司股东,并各占50%股份,吴俊柏以暂挂款名义占有亿豪公司4800万元款项,即使扣除吴俊柏个人应分的分红款后,所余款项仍大于卓志兴应分的分红款,故原审判决吴俊柏向卓志兴返还相应的分红款,并无不当。

(二)关于吴俊柏返还卓志兴分红款应否先行扣除有关给付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吴俊柏对其2009年1月至10月控制亿豪公司及卓志兴上述期间应分配的利润款未领取等并无异议,其举证已向陈国强、柯东红等给付相关款项与是否已向卓志兴履行相关的给付义务,并无直接关联;因吴俊柏控制亿豪公司,其除挂账金额外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占有亿豪公司的利润的事实不清,故其主张只在挂账金额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证据不足;同时,吴俊柏与卓志兴作为亿豪公司的两个股东,其以给付他人分红款为由主张减免给付责任,法律根据亦有不足。

(三)关于吴俊柏刑事判决退赔的挪用款应否扣除的问题。经查,该笔款项属于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该笔款项属判决退赔给亿豪公司而非卓志兴个人;且该笔款项最终的分配情况尚不确定。据此,吴俊柏主张扣除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四)关于吴俊柏被刑事羁押期间有关分红款是否计息问题。本院认为,卓志兴主张的利息系其合法财产被吴俊柏占有期间的客观损失,公安机关羁押吴俊柏及冻结其部分银行账户并非卓志兴过错,且并不影响相关孳息的产生,原审法院支持卓志兴主张的该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吴俊柏的该项再审申请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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