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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
公司陷入僵局时,其司法救济手段是什么在审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时,因公司解散将会涉及公司清算、职工再就业等社会问题,故裁判解散公司必须慎重,必须对公司的设立目的能否实现、公司运行障碍能否消除及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否承担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方能决定裁判解散公司与否。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归纳提炼有关公司僵局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北京股权律师谈公司僵局的预防与救济公司僵局就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的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陷于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及时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态度。
公司僵局时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审查与认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因司法强制解散是最为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故法院在审理时应格外谨慎,着重从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地位、公司僵局是否达到强制解散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
公司僵局诉讼问题观点归纳(1)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为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僵局也系因股东间纠纷,故不应将公司列为被告。(2)因该诉针对公司与股东提起,故应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3)公司与股东人格不同,且司法解散效力及于公司,故应由公司为被告,相对方股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4)解散公司之诉实质是为变更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法律关系的变更之诉,故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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