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公司由于清算事由以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的,公司清算人应该在公司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为前提,仍不能获得清偿时,由清算义务人来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强调以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为前提,跟后两个制度有关,在界定清算义务人的任范畴时,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界定清算义务人造成公司财产减少部分的责任,这实质上是有利于债权人保护的。如果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要主张清算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即要举证主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又要举证证明其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的减少。现在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界定就更有利于债权保护了。如债务人未清算,债权人就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向清算义务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首先推定是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减少,再由清算义务人来反证证明,公司财产减少不是其未清算造成的,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如果证明得了则免责;证明不了,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连带清偿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包括清算义务、保管义务等其他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等造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强调点在无法进行清算上。连带清偿责任不是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的,可以启动清算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启动后,法院裁定由于无法清算,我们终结清算程序,这种裁定可以做为证据,也可以直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无法进行清算了,可以直接对清算义务人提起诉讼,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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