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并购方,肯定希望自己的并购能够成功,这样以来,并购方必须对并购过程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内部控制,有时候还要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来帮助进行内部控制。有些法律风险我们可以从整体上进行控制,但有一些法律风险必须有针对性的进行控制,整体内部控制与具体内部控制相结合,才能将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与成功。
一、并购法律风险的整体内部控制
1、法律调研
由于并购行为不仅受全国性法律规范,还涉及诸多地方性法律和政策,因此充分了解并购双方所在地关于并购的法律规定是作出并购战略决策的先决条件。并购公司需对目标公司住所地的法律和政策作以下分析:该地域对并购的一般态度;并购方在该地域享受何种税收优惠待遇;目标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领域是否限制或禁止非国有资本进入;该地区法律和政策对外资并购的规定,主要是外资并购的程序规定等。
如果并购公司为外国企业,我们还必须对其本国的海外投资法律有所了解:该国对海外投资的一般态度,是鼓励还是限制;并购公司与目标企业之间是否有正常的外资关系和经贸关系;该国对其国内公司向海外投资是否有特别程序规定;并购所需外汇如何取得和带出;海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是否有税收上的优惠;该国是否是全球性或地区性投资保证机构的成员国等等。
并购活动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因此,了解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无疑对并购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起到了促进作用。
2、审慎调查
在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审慎调查对于防范并购中的风险至关重要,应该成为并购实施前甚至决策前的必经程序。选择潜在的目标公司之前,必须收集整理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资料,这样才能保证所选对象正确。由于目前一般采用价值要素评价体系来评估目标公司,故应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体系进行调查,不能仅仅进行财务调查。但公司价值要素体系的范围相当广泛,一般要组成并购团队来进行调查。该团队不仅要有公司内部人员,而且外聘专业顾问也不可少,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投资银行家等。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中最关键的是: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管理体系、未来发展战略、产品和市场、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价值、企业影响力。并购团队要对以上关键要素进行调查,对其他要素也不可忽视,并购团队可以围绕目标公司价值要素制作调查清单然后分工实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各方面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应该是比较真实可信的。
3、合同条款设置
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在并购协议中有四类条款是保护并购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
第一类是陈述与保证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对其任何并购相关事项均作出详细的陈述,并保证该陈述是真实有效的,协议中应当列明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就目标公司而言,其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公司的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生产设备运营情况、合同关系、劳资关系及保险、环保等情况;就并购公司而言,其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公司的组织机构、并购动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和信誉、职工安置、付款方式与期限、有无改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目标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等。双方陈述都是真实的,而且可以涉及商业秘密,为防止信息资料外泄,双方一般还须设置保密条款或另订保密协议。
第二类是维持现状条款。当并购协议签订至协议履行、公司交割前,并购双方尤其是目标企业须维持目标企业之现状,即要求目标企业必须保持企业在协议签订时的状况,目标企业不得修改章程,分派股利和红利,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抵押处置等。在交割日前,并购方仍可以对目标公司进行审慎调查。维持现状条款的设置有利于收购方防范并购风险,如果并购方在交割后发现目标企业改变了企业状况,可以及时的以法律途径要求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第三类是风险分担条款。并购双方就并购交易进行的谈判,本质上就是双方为规避风险或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对方或与对方分担。并购方最为担心的就是目标企业的或有债务,在并购时对此类债务如果不做处理,并购后,此类债务出现时由谁承担便成了麻烦,因为并购方肯定不愿承担,出售方也不愿意承担,此时诉讼便不可避免。因此,并购方一般要求订立“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企业自行负担”的条款,以及“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公司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过失,均由目标企业负担”的条款。
第四类是索赔条款。索赔条款可以是独立的条款,也可以是散见于并购协议的其他条款之中,将可能产生索赔情况的事项分别约定。就索赔期间的问题,目标企业一般希望以短为宜,并购方则希望越长越好,索赔期间有时会因陈述和保证的内容不同、发现的难度不同而不同。为防止出现无法索赔的情况,并购方往往提出设置提存条款,即将并购价款存放在第三方,以供索赔之用;并购方也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规避此类风险。
当然,合同法上诸如担保制度、债务承担与转移制度、抗辩权制度、合同解除制度等等都能不同程度地防范外资并购风险,但是如何熟练的用其来控制防范并购风险,这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如律师等来作协议条款安排。
二、并购法律风险的具体内部控制
1、财务陷阱的内部控制措施:(1)由并购方聘请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CPA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证实,并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2)充分利用公司内外的的信息,包括对财务报告附注及重要协议的关注。(3)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对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明确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因既往事实而追加并购成本要签订补偿协议。 (4)选择合适的并购方式。并购方可以采用控股合并、新设合并及吸收合并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一般情况下,通过控股合并,由并购双方股东共同承担全部风险,从而降低了并购方的风险。如果目标企业有相当大的或有负债需要清理,但又不知道到底需要花多少清理费,则应采用吸收合并,以尽量避免接收或有负债,降低财务风险。
2、优先股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措施:(1)是确定目标企业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2)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的程序。(3)是利用法律关于使优先购买权失去法律效力的规定。(4)是确定优先股股东的态度。在股权并购方案中,并购方应该确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确定他们对并购的态度,然后根据他们的态度决定是否实施并购。
3、税收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
企业在并购行为中进行税收筹划要注意综合考虑并购行为各环节的税收筹划要点,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把税收筹划机会成本计算在内,统筹安排,着眼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要立足企业全局,考虑长远利益。并购行为的成功不能过分依赖税收筹划这种单一的理财措施,而应靠并购后对目标企业的整合与战略重组。
在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三鹿”的过程中,就涉及税收的问题。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商三鹿集团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而轰然倒塌,北京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过程中,为了能够避免税收方面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从事乳制品加工、生产业务,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三元股份持股100%。此次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开进河北石家庄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三鹿方面曾经表示,将采取先托管后收购的方式,那么三元需要在石家庄成立一个机构对当地资源进行调控和运作,以便于对未来收购三鹿的资产进行整合。其次,在本地化之后,保证了税收、奶源等流向问题,三元可以获得河北省政府的更多支持。最后,三元只有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才能正式进军河北的乳业市场,填补三鹿此前空出的份额。
三元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虽然避免了税收方面的风险,但是,三元公司“蛇吞象”能否成功,还是主要看三元公司对三鹿的整合情况。据三元股份最新公布的第三季财报显示,2009年的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33亿元,同比增长84.29%,但其净利润却有27.77%的下滑,其中第三季度的净亏损额更是高达2069万元,同比下降405.29%。三元在整合三鹿资产的前期,会对公司净利造成负面影响,但长期受益来看,还是值得看好。
4、汇率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
签约时的控制方法:(1)选择有利的合同货币,可以遵循以下原则:①出口或对外贷款争取使用硬币,进口或向外借款争取使用软币。硬币是指趋于升值的货币,软币是指趋于贬值的货币。②争取使用两种以上软硬搭配的货币。这样在收付时,硬币升值和软币贬值可以全部或部分相互抵消,从而使合同价值稳定。其中,最常见的是使用像特别提款权这样的“一篮子货币”。③争取使用本币。这样就不存在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④进口或向外借款争取使用已经或次要持有的货币。(2)加列合同条款。这属于风险转移型方法,包括:①加列货币保值条款;②加列均摊损益条款;③加列选择货币条款。
关于汇率问题,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在并购协议中往往会约定,“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应以实际付款日(不含实际付款日当日)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在www.pbc.gov.cn网站上公布的当天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5、竞业禁止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根据该规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的是:(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一般为两年。(4)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确定。(5)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实践中,一些企业将竞业禁止的补偿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发给员工,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按照方法规定应当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支付的经济补偿,名义上是“竞业禁止经济补偿”,但实质上是工资。这样以来,如果要求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6)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但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如果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则可以免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离职员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直至终止。同时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7)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6、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
人力资源风险的内部控制主要是从控制“人员”的角度入手解决。并购方能够把目标企业的员工全部整合成功,就意味着并购成功了一半,因为关于并购,目标企业的员工肯定都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将目标企业的人员分为三类:不接受并购方理念的、态度动摇疑惑的、愿意跟随的。为了防止人员流失,对那些不接受并购方理念的即反对并购的,并购方要想办法改变其态度,比如给予奖励或者提薪;对那些摇摆不定的人员,并购方要给予引导,使他们支持并购。对人力资源风险的内部控制比从方面入手,即人力资源调整与人力资源奖励。
在人力资源配置上首先要对于不接受收购方理念的人员应该让其相对满意地离去,在亚信并购太平洋软件核心HRM和BI业务资产案例中,也是这样做的,如让部分员工离开。对于态度动摇疑惑的与愿意跟随的,要说服与诱导甚至于奖励,目的是稳定人才、稳定目标公司。在公司被收购以后,会有人员也因担心对新环境能否适应而开始考虑离职。尤其对于经营不善的公司,收购者常会缩小营运规模并进行人员裁减,这对内部人员构成了心理上较为沉重的压力。但是对企业造成损失最大的、离职可能性最大的是那些有才能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因为他们不管在何处任职,必然是各家公司竞相网罗的对象。因此,收购方应尽快根据对公司内部人员特性的了解,制定出稳定人才的相应政策,配合有效的沟通,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励职员在新领导下勤奋工作。当然,这种政策需要有实质性的激励措施,人总是很现实的,若有更好的任用条件,人才自然愿意接受。
7、融资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
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应视野开阔,积极开拓不同的融资渠道。通过将不同的融资渠道相结合,做到内外兼顾,以确保目标企业一经评估确定,即可实施并购行为,顺利推进重组和整合。资金对于企业并购来说十分重要,并对并购后企业能否正常运转、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并购选择合适的并购对象和合适的融资工具甚为关键,在并购对象与融资工具都确定的情况下,采用合适的交易程序,在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的帮助下,依法进行并购和披露信息就可以达到控制法律风险的目的。
三、律师进行并购尽职调查的重点
1、目标企业的组织文件
(1)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
(3)涉及公司重要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纪录、股东会会议纪录和管理层会议纪要。
(4)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章程。
这里主要涉及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如果目标企业主体资格不合法,那么并购是无法进行的。评估目标公司主体资格主要是要了解其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况。这些活动并不会实际产生法律风险,但却是为了控制并购法律风险所必须查看的环节。企业从事并购活动时,这种简单的交易前提不能忽略。
目标企业的公司章程也很重要,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内部协议,有可能约定一些禁止收购的条款,因此必须对目标企业的章程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绝对多数表决的问题、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制、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权利计划等。
2、审批及许可
公司为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而获得的由政府部门授予的所有经营许可证、批准及认证证书。
在我国,国有股权的转让,一定要事前取得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和批准。那么,凡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并购,都需要事先审查一下目标公司有无批准的批文,该批文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无此批文,并购则难以继续。
3、资产文件
(1)公司拥有的重要著作权、专利和商标的有关权属证明。
(2)公司拥有的其他重大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价值重大的机器设备。
(3)重大资产或权益上设置担保的合同。
本项所述资产是指目标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关于土地与房产等重大资产,一定要核查其使用情况、产权状况、使用年限、是否出租抵押,以及有没有拆迁的可能等,以上情况的有无直接影响到上述资产的价值。
关于公司的机械设备,常见的风险评估要点是:此类机械设备是否是目标企业融资租赁来的,如果是融资租赁的,那么在未付清租赁款之前,其所有权仍不归目标公司,亦不能作为目标公司投资或资产。另外,核查机械设备是否是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购买,在目标公司未付清设备全部款项的情况下,可能该设备的所有权约定归出卖方保留。如果目标企业是三资企业或来料加工企业,为生产所需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批准并补交税款,一律不能转让。因此,需要注意的一是机械设备来源、性质;二是其转让限制;三是有关转让手续的办理。
在一些目标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比其有形资产可能更有价值。专利、商标等都可通过注册而得到保护。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虽然不能注册但同样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所有知识产权的细节是直接拥有还是通过许可使用,都应当予以审查以保证并购方在收购之后能继续从中受益。对于注册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对注册和续展费用支付情况的审查,专利的到期日期应当予以注意,对于贸易商标和服务商标、专利,应当确认注册权人或允许使用人的适当使用情况。对于根据许可证而享有的权利,应当对相关许可证或注册使用人的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不存在有关因主体变更而终止的规定等。还应当询问是否存在有关侵权的诉讼,包括目标公司提起的保护其权利的诉讼,以及诉称目标公司侵犯了第三方权利的诉讼。
律师对以上资产内容进行评估的意义在于事先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事先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完整无瑕疵,无法律上的后遗症。
4、融资文件
(1)公司的人民币或外汇借款合同以及有关担保协议。
(2)第三者为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或履约保证的文件。
(3)任何与国家或地方政府发给公司的补贴有关的协议或批准。
(4)为本次融资而制作的商业计划书。
5、重要协议
(1)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重大合同。
(2)公司雇用员工的格式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签署的其他不同于格式劳动合同的雇佣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其重要管理人员签署的雇佣合同)。
(3)公司放弃价值重大的索赔权或其他权利的任何协议。
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中,在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因为并购会涉及员工的安置问题。如果目标公司有很多职工,一般可以只评估适用于大多数职工的标准的劳动合同文本,而对于董事和重要职员则需逐一审查评估其服务协议的内容。
在这方面,主要问题是所提供的福利水平以及终止合同前所需要的通知时间以及可能的赔偿。这不仅涉及终止合同的赔偿支出,而且在继续聘用的情况下,可能为补足其与聘用条件的重大差异需要花费很多钱。至于提供个人的福利如汽车、抵押、补贴、股份期限或资金等,可能也需要承接过来。目标公司还可能承受没有资金来源的退休金和其他承诺,还可能作出有关职位或职业前途的许诺,因此必须对合同条款相关方面作详细的审查评估。
6、财务文件
(1)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证明。
查阅目标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是看一下目标企业的负债情况。如果目标企业存在负债,无疑会增大并购方的责任,而或有负债在并购当时可能没有出现,但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发生政府处罚、法院诉讼的情况从而给这种法律责任带来不确定性。这些责任虽然不能躲避,但可以在弄清后作为砝码从应付出售方的款项中做相应扣除或由出售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减轻并购方的潜在风险。
律师的法律风险评估就是通过审查目标公司一系列的已知债务、潜在债务问题从而了解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及其偿还周期、利率、罚则及债权人有无限制性要求。了解目标公司的纳税情况、环保情况以掌握这方面有无或可能的法律责任。
7、税务
(1)与减免税收或其他税收优惠待遇有关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据。
(2)公司自设立以来与重大税务问题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或海关要求补税、罚款、已经或可能开始的任何调查)。
这就需要并购方认真仔细地了解、评估目标企业的纳税情况,包括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款、有关目标企业方面的税收国家是否有调整性、优惠性规定等。税收是并购过程中产生潜在责任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政策发生变动时,或有诸多种税收而目标企业不甚清楚时。在目标企业或故意或不知而未缴纳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自然会要求接管目标企业的并购方来承担或补足纳税的责任,这就使并购方在支付了并购费用后,还要再追加费用,这会加大并购方的负担,而且欠缴税款还可能会带来罚款的法律责任。
8、诉讼、仲裁及调查
(1)所有以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当事方的(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命令、和解协议以及与上述事宜有关的诉状、答辩状、法律意见书。
(2)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
(3)任何政府或其他机关对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何调查的详细资料。
(4)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曾就任何刑事罪行遭到检控或被定罪的详细资料。
目标企业是否有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会影响到该公司的未来命运,这里所指的诉讼、仲裁包括实际进行的、即将开始的或者有可能产生的程序。这些诉讼或仲裁有多少宗?标的多大?进展情况如何?可能的结果会如何等,律师评估审查这些问题不仅是因为涉及的不确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费用,还因为这可能会将管理层的精力转到非生产性的活动领域。如果通过律师法律风险评估显示出存在某一类可能会引起巨大开支的索赔要求,诸如环境污染、产品责任或雇主责任等方面的索赔。在这样的情况下,并购是否还应该继续进行,就需要并购方通过法律风险评估报告而认真斟酌。
9、环境保护
必须审查目标企业是否具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及拟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文件。
了解环保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产品、经营场地与环保的关系,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环保规定、当初公司设立时如何通过环保审查、现在目标公司有无违反环保规定,对空气和水的排放、废物储存的处置、对有关许可证和许可的遵守、有毒危险物质对场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等,环保部门有无发出整改制裁通知等。只有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审查这方面的情况,才可以极大地减少并购方的风险。
环保问题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自身居住环境的越来越重视而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环境要求、环保责任也为各国环保法律所明确、所完善。违反环保法的规定,不仅产生环保责任,从而要接受罚款,更可能会因此而被停业,限期治理。如果这些处理结果是在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后产生的,并购方就不得不承担起这些责任,而这些责任带给并购方的损害不仅是沉重的,有可能还是致命的。
10、说明性文件
(1)列出公司近三年所缴纳的税费的主要种类、税率和税额。
(2)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名单及其主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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