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需具备的条件
导读: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既包括债务人具备破产的原因,也包括债权人所申请的债权请求权应具备的条件。小编对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条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债权人的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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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债权人据以申请的债权与债务人间存在未结诉讼,在法院就该诉讼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得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案号:(2009)通中破终字第000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郑州五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郑州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案
本案要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赋予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是由于债权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除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情形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新企业破产法案例评析》,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
权威观点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是由于债权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除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情形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一种诉讼上的途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没有要求债权人必须在债务人完全具备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不应过于苛刻,因为作为债权人只能知道现实的原因,即债务人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没有清偿;如果让债权人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否资不抵债,则对于债权人来讲很难做到,对于债权人是很不公平的,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以此作为破产申请原因,申请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和解申请仅以债务人为限。【注:“本法第二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11月出版)
2.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本法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申请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宣告必须达到本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又没有不予宣告破产或者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形,而破产申请的条件则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因为,在目前条件下,债权人不可能知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不能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完全达到破产原因的条件下才能提出破产申请。
(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也是主张债权的一种方法,和一般的债权请求权一样,也要求债权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这样,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被强制执行。如果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非法关系产生的,如走私、敲诈、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高息借贷利息等,显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不能享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只有当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依法应受到保护的债权,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债务人破产。
此外,债权人的债权还必须具有民事债权的性质,也就是说债权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否则不具有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资格。破产程序是保护民事法律关系范畴的一种程序制度,具体地说,属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包括个别强制执行程序和一般强制执行程序,个别强制执行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通常规定的执行程序,而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是指破产程序。个别强制程序和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是相对而言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它们执行的范围不同;然而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都是对确定了的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强制执行。因而,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不能申请开始具有民事强制执行性质的破产程序。如依行政和或其他非民事关系产生的财产权利人,不能申请义务人破产,只有依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才享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资格。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否则不能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因此,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满足其请求,因而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相反,没有财产上请求权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不能满足其要求,因而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例如,认为债务人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损害,请求债务人停止侵害和赔礼道歉,这种请求是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或为一定行为,不属于对债务人财产上的请求权,因而权利人不能因此而申请开始债务人的破产程序。
(四)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届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的;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的。
(五)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自然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不再享有请求司法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债权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而不能申请开始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是一般强制执行程序,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开始破产程序。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法院应予以驳回。
(摘自《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李国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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