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解析:对于破产企业房屋产权的确认,原则上应以房屋权属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为认定依据。但对于房屋产权权属不明晰的,应根据历史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按以下原则认定:
(1)历史上由国家划拨或者拨款给破产企业购建的房产,企业长期经营管理、占有和使用的,视为企业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清算与分配;
(2)房产虽为上级单位所有,但其上级单位已将房产作为其投资的一部分,投资到该破产企业的,该房产应纳入破产财产清算与分配;
(3)破产企业自有资金购建的房产,属企业财产的一部分,虽历史上登记在其上级单位的名下,仍应纳入破产财产;19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4)房产虽被企业长期占有、使用,但属于上级单位无偿借用的,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房产,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将土地出让金扣除收交给国家,或者将其作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处理,其剩余部分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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