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列入破产债权,但不能优先受偿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依法受理,但税款滞纳金不能优先受偿。
标签:破产⊙破产债权⊙欠缴税款滞纳金
案情简介:2011年,实业公司破产。税务局就实业公司欠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法院认为:破产税款滞纳金作为纳税主体未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征税机关依法对该占用国家资金、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行为所附加征收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破产税款滞纳金本质上不同于罚款,应属对因欠缴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span>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第9条、《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对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否纳入破产债权的争议,依法向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并列入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仅明确规定了税款本身的优先受偿权,并未涉及税款滞纳金部分。故,虽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身密切相连,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在破产案件中,税款滞纳金应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一样,并不能同税款一样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61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属于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范畴,法院对此滞纳金应按本条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不应列入破产债权。
实务要点: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法院应依法受理。依《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处理。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2012年7月12日),及《<</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孙佑海、吴兆祥、陈龙业,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解释与指导》(20120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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