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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侵权纠纷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日期:2013-04-13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担责任。

1.受害人故意。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仅在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责。

2.不可抗力。本条针对高度危险物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高度危险物虽然本身具有危险属性,但危险程度不及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因此,在不承担和减轻责任上,应有所区别;二是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高度危险物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本条增加“不可抗力”作为不承担责任情形,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需要指出的是,不承担责任情形的举证责任在于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由其来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引起的,才能依法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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