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的财产遭受侵害常常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侵权损害赔偿;另一类是违约损害赔偿。二者的区别在于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所谓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因而产生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或双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债务时,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社会活动中,由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有时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这样就产生了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在这种情形下,受害人依法享有依侵害财产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和依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对于这种基于同一财产标的、同一请求目的的多项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只能从中选择一项来行使,而不能要求侵害人承担多项赔偿责任。
例如,张某租赁李某的房屋做生意,房东李某在修缮房屋时失火,造成张某的货物在火灾中被损毁,于是张某向李某提出索赔。在这个案件中,李某的行为既构成侵权行为,也构成违约行为。受害人张某可以选择侵权起诉,也可以选择违约起诉,但只能选择一种诉因索赔,而不能请求侵害人既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又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对受害人来说,选择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其实际利益,使其在一项请求权受到障碍或者补偿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和行使另一项赔偿请求权。同时,这种赔偿方式也可以使侵害人避免被要求多重赔偿。不同诉因的诉讼索赔,请求权是不相同的,赔偿适用的原则也有区别,诉讼结果自然也会出现差异。因此,受害人在提起诉讼索赔时,要选择有利于自己获得赔偿的诉因。
在现实中,有的受害人在财产受到侵害之前已经投保,与保险公司订立了财产保险合同,当该财产被侵害,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坏、灭失的结果时,原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予以赔偿。
当对该财产的损害是由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财产行为所致时,受害人就享有两个请求权,即依保险合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和依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请求权竞合理论的要求,受害人或者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至于权利人向哪一个赔偿义务人行使请求权,由权利人自由决定。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给付赔款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即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但权利人不得在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之后,再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权利人已经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得到了全部赔偿之后,就丧失了依保险合同再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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