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拍客未对当事人形象进行隐蔽处理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2017年4月,王某(男)在街上对马某(女)大打出手,宋某路过,在未对王某和马某的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将此过程拍摄下来并上传至网络,后这段视频被众多网络媒体转载,还被地方电视台作为社会新闻在晚间黄金档播出。后得知,王某和马某为夫妻,夫妻俩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宋某承担侵权责任。
【分歧】
关于宋某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宋某的行为是对不文明的曝光,应该受到社会的肯定和鼓励,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宋某未经王某和马某的同意,将其争执画面上传至网络,对其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都造成了影像,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案中,宋某未经王某和马某的同意对其殴打经过进行拍摄,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宋某对王某的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是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但是马某被王某殴打,其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而宋某未对视频中的当事人形象进行隐蔽处理,显然已造成其不良影响的扩大。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各方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以内,法律禁止任何权利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宋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王某和马某的人格尊严,且宋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宋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游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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