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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因教唆儿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后果

日期:2017-12-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5次 [字体: ] 背景色:        

谁来承担因教唆儿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后果

情景再现

阳阳和小明不仅住在同一小区,而且两人还在同一小学上一年级周末,阳阳和小明在小区附近的公园里玩耍,两人因为抢东西发生了争执从不远处走来的阳阳奶奶正巧看到了这一幕,于是立即上前阻拦并在其中进行调解,这才没有让两个孩子打起来。但就在这时,和阳阳奶奶在一起的王某却在一旁偷偷告诉阳阳,男子汉不能向任何人低头认错,应当将对方打倒。阳阳听了王某的话后便将小明推倒在地,结果小明恰巧撞到了石头上,导致额头严重受伤。那么,小明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賠偿责任?教唆儿童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谁来承担责任?

依法解答

不满十岁的阳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须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而是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实际上,小孩子间发生矛盾纠纷是很常见的事情,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孩子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及时调停,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阳阳推倒小明并非是他自己的主观意愿,而阳阳的奶奶也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小明受伤完全是因为阳阳受到了王某的教唆,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两个孩子争吵平息后,仍然背着阳阳的奶奶教唆阳阳将小明推倒,王某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他依然实施了教唆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在阳阳的奶奶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王某教唆阳阳推倒小明,实施了侵权行为,这一侵权后果的出现与阳阳的监护人并无关系,所以,阳阳的损失应当由王某承担。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麥、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总结提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因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侵权责任只能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但是,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侵权的损害后果是因第人教唆、帮助而导致的,那么,第三人应当作为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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