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中,有三类主体都与致害的高度危险物有关。这三类主体分别是:发送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和管理人,接受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高度危险物的运送人。对此,有三个处理规则:
第一,在不同的所有人、占有人和管理人之间运输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其固有的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向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高度危险物的发送人和接受人都要承担责任,其形式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既可以向发送方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接受方请求赔偿,还可以向双方请求赔偿,任何一方都有责任进行全部赔偿。
第二,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已经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根据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由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实际承担损失。也就是说,造成损害之时,谁对高度危险物享有所有权,就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在运输途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其固有的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运送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原则上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运送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