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一禁止性规范是针对当前医疗机构过度检查现象作出的规定。但是,具体什么属于不必要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而采取了过度检查,其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本条没有规定。有人认为,该条款仅仅是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医院,不同的医务人员,由于其技术水平和个人经验的差别,有些患者认为是不必要的检查,可能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准确判断病情来讲确实是必要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可能就要比经验不多的医务人员要求的必要检查项目要少或者要多。所以,我们认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结合现有的医疗水平、医疗技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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