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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侵权纠纷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

日期:2013-04-12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网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医务人员在其执业活动中极易掌握患者的隐私。因此,对于其基于患者的信赖而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负有保密的义务。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况可大体分为如下两种:

1.泄露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既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如对外散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的事实,导致患者名誉受损,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如组织医学院学生观摩的行为。

2.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患者在就诊过程中,一般会配合医务人员的问询,披露自己的病情、病史、症状等一系列私人信息,以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同时,医务人员会根据患者的陈述,将该部分信息形成患者的病历资料等医学文书。这部分记载有患者隐私内容的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一旦被披露,容易给患者造成精神痛苦。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患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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