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有存在缺陷的产品,即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第二,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因缺陷产品的使用或者保存而受到损害。这里的受害人包括产品购买者、产品使用者以及其他主体。比如,张某购买了一箱啤酒,在家庭聚会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数人受害、张某家中的家具毁损,这里张某以及其家人均为受害人。同时,这里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比如,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其损害包括直接损失以及遭受的误工损失等。
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受害人所受到损害的事实是由于缺陷产品导致的结果,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通常要由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所致。受害人进行损害证明时,首先要证明的是曾经使用过缺陷产品,其次要证明的是使用缺陷产品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由于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考虑到使用者、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特别是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等特点,通常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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