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无过错责任。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则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时才能被免除其责任。因此,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无论产品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而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这样,既保持了法律的惩罚、教育的功能,同时也及时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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